案情簡介:
2011年3月,王某醉酒后駕駛小轎車向永康路方向沿草金路往武興路方向行駛,行駛至路口時,遇劉某駕駛二輪摩托車進入草金路準備左轉,兩車相撞,造成劉某當場死亡(經120急救醫生現場確認),車物損壞。事故車輛車主為龍某,已對該事故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20萬商業險和交強險。經交警認定事故責任,確定王某和劉某承擔事故同等責任。劉某的親屬對于事故責任認定有異議,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王某及其承保的保險公司在本次事故中向劉某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王某一方的保險公司提出,因王某系醉酒駕駛,故根據保險條例屬于免責范圍,保險公司全案拒賠。
審理結果:
法院當庭核實證據,確認了王某醉酒駕駛的事實。根據王某與保險公司的保險合同及條款,判決保險公司商業險部分不承擔賠付責任,但根據交強險的立法精神,認為交強險范圍內部能免于賠償。
律師意見:
首先,保險公司的賠付義務應當屬于有限賠付,而非無限賠付責任。即保險公司在交通事故中承擔的責任要收到保險限額、保險情況、被保險人是否發生免責情形等情況的限制。故在交通事故賠償中,保險公司僅僅依照保險合同的規定在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事故責任。
其次,保險公司免責條款的效力問題是所有涉及保險公司拒賠案件中原告的抗辯理由。所有保險公司的條款都是格式條款,格式條款并不等于無效條款,在保險公司舉證證明確實進行了告知并經過了確認的情況下,格式條款就屬于有效條款,應當依約執行。本案中,醉酒駕駛的情形在所有保險公司的保險條款中都屬于免責情形,故此點免責理由是當然成立的。
再次,醉酒駕駛免責的范圍是什么?僅僅是商業險免責還是交強險也免責?在審判實踐中,法官往往認為交強險的立法精神是保護弱者,是為事故受害者提供必要的賠償保障,交強險范圍內的賠償并不劃分事故責任,故認為在交強險范圍內,即使醉酒,保險公司也不能拒賠。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醉酒駕駛屬于保險公司應當承擔墊付責任,但有權追償的情況。
綜上,本案中,保險公司僅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事故賠償責任。但律師認為,按照此處理慣例,若原告訴請金額并未超出交強險范圍,交強險范圍內又不劃分責任,那么原告的訴請就能夠得到全部賠償。在雙方承擔同等責任且肇事司機醉駕的情況下,全部后果由保險公司買單,無疑也是違反道交法及相關道路交通規則的立法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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