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遇消費欺詐可獲“三倍賠償”.
新消法第55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3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
2.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將有法可依
新消法規定經營者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否則,應當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也可以進行相應處罰。
3.消費者有七天的“后悔權”
新消法確認了“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賦予了買家一定的“后悔權”。無理由退貨,指的是消費者利用被賦予的“后悔權”,對自己購買的商品不喜歡了,在七天的冷靜期進行的退貨。
4.消費者維權訴訟實行“舉證責任倒置”
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
消費者在接受商品或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時,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即舉證倒置,這點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是非常重要的。
5.網絡交易平臺承擔“先行賠付”責任
新消法提出了對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的先行賠付制度。即,網購商品出現問題,消費者可以直接找網絡交易平臺交涉,如果網絡交易平臺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網交平臺應承擔先行賠付責任。
6.虛假廣告代言人及發布者需承擔“連帶責任”
廣告經營者、發布者設計、制作、發布食品藥品等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廣告經營者、發布者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7.商家不誠信行為將記入“信用檔案”
針對經營者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虛假宣傳等行為,新消法第56條規定,除依法律規定予以處罰外,由有關部門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
8.對霸王條款“堅決說不”
新消法明確規定,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排除或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和減免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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